 吴丙恩: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异议人)对吴丙恩(以下称为被异议人)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《商标公告》第1973142号“纷姿FENZI”商标提出异议,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。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。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: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“FENDI”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其申请注册淡化了异议人的驰名商标,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。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:被异议商标是由“纷姿”和其拼音上下排列组合而成,与异议人商标明显不同。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,我局认为: 被异议商标中“FENZI”是与“纷姿”相对应的汉语拼音,汉字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,字母组合仅起注音作用。而异议人的“FENDI”是外文商标,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及发音上区别明显,一般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我局裁定: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,第1973142号“纷姿FENZI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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